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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行为的经纪有限公司、个体经纪人、卖方车主。
第三条 南昌地区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经省政府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江西省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内进行,私自从事旧车经营属违法行为。
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入场从事旧车经营的经纪公司、个体经纪人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集市日直接出售的车辆,车主应携带身份证或车主证明。
第五条 从事旧车经营者,均需参加工商部门组织的汽车交易经纪从业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取经纪资格证书和专业经纪资格证书,方可申请成立经纪公司和个体经纪人。
第六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在商场内从事旧车经营者,依照<<江西省经纪人条例>> 第二十九条,责令停止经纪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凡经营范围中未核准“旧机动车咨询”、“旧机动车代办服务”、“旧机动车中介服务”的,任何公司、个人不得开展旧车咨询、代办、中介活动。
第八条 驻场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和个体经纪人经营时,必须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悬挂在办公室醒目位置,经营人员一律佩戴由工商部门统一发放的证牌。
第九条 旧机动车成交后,买卖双方应签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方可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第十条 经纪有限公司和个体经纪人、卖方车主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展车必须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注明车辆来源、使用性质(公车、私车、营运车等)、使用年限、车辆状况、车辆去向等,手续、牌证应齐全,经驻场工商部门审核准许方可入场经营。不得在场内销售盗抢、报废、走私、非法拼装等国家禁止交易车辆,不得采取胁迫、欺诈、提供虚假材料等手续蒙骗消费者。
第十一条 驻场经纪公司和个体经纪人必须遵守市场交易规则,服从市场管理和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低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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