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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动车辆交易须知(手续)

办理旧机动车交易的客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车辆有关证件,做好如下事项。
一、买方到公安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表中内容用钢笔填写,不得涂改。
A、个人对个人
1、买卖双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
2、卖方如属挂靠单位并署名,需挂靠单位开具介绍信或证明。
B、个人对单位
1、卖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
2、买方单位介绍信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买方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C、单位对单位
1、 买卖双方单位介绍信和买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卖方在申请表反面盖章“同意过户”,买方如实填写内容并盖章。
D、单位对个人
1、卖方单位介绍信,并在申请表反面盖章“同意过户”。
2、买方持个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
凡办理过户、转籍的旧机动车辆,必须向交易市场提供车主证明、车辆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发动机、车架号拓印件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便验车检查。
三、
交易车辆在经过安全检测后,进场进行验车,手续检查。
四、车辆交易,须按政府规定,依照评估值交纳3%的交易服务费。
五、买卖双方凭旧车辆交易中心开具的《成交证明单》和《旧机动车辆交易专用发票》,到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再到征费部门办征费变更手续。
六、如属转籍迁往外地车辆,请卖方注意随车附带该车档案,车辆购置附加税档案,车辆养路费衔接证明单。
七、凡在市场已办理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办理退票、改票手续,请买卖双方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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